第一节 革命与战争的正当性

施展 / 著投票加入书签

啦啦文学网 www.lalawx.com,最快更新枢纽:3000年的中国最新章节!

    <h3 class="j-chapter section" data-paragraphid="510e67fa74f84391832b3c8e8c6f6f68_5">第一节 革命与战争的正当性</h3>

    <span class="bold">一、政治经济学视角

    大清在西方的压力下被动地加入到全球秩序当中,走上转型之路。近代以来的全球秩序,其底层的动力机制是国际贸易体系,斯密、李嘉图等人为代表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为此一体系赋予了伦理意义。但在这一体系当中,内蕴着革命与战争的动因。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自由贸易理论,以微观经济学当中的个体为单位来讨论经济问题,从个体直接过渡到全球经贸体系,中间没有国家环节的过渡。这就带来一个结果,它忽视了经济当中的分配问题。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些思想家并未忽视这一问题,而是认为:一方面,分配问题不应由政治来干涉,而应由市场自动完成;另一方面,随着全球自由贸易的充分发展,“由于增加生产总额,它使人们都得到好处,并以利害关系和互相交往的共同纽带把文明世界各民族结合成一个统一的社会”。“只要资本能自由流向运用最为有利的国家,利润率就不会有任何差别。”<span class="mark" title="[英]大卫&middot;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载[英]彼罗斯拉法主编《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13、115页。"> 世界经济会在自由贸易当中形成均衡,最终将使得所有人普遍受益,分配问题于是自然被消解掉。

    但更进一步的问题也就来了。一个问题是,这种均衡究竟需要多久才能达成呢?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对此并未给出明确答案,但他们无意中提供了一种辩护策略,就是任何国际贸易失衡以及社会经济的分配失衡,都是因为时间仍不够久,均衡仍未达成。这样一种解释当然逻辑自洽,但凯恩斯为反驳此论曾经说过:“从长久来看,我们都将死去。”倘若全球经贸秩序的均衡结果,被推到过于久远以后才能实现,在实践中,相当多数人就会拒绝接受。一方面,长久无法实现的理论的可靠性有多大呢?另一方面,没有理论可以证明下一代人就比这一代人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代人应该无条件地忍受痛苦而为下一代做牺牲。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有国家利用政治手段制造对自己有利的世界经济不均衡,虽则从长期看这种手法不会有用,但从短期看它确实可以获益,那么又该如何呢?

    一旦考虑到这些问题,则政治、国家的重要性就会被提出来。这可能会通过两个角度呈现出来。

    一个角度是类似于19世纪初期的德国政治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middot;李斯特的主张,他基于对斯密等人的批判,形成了“国民经济学”理论,提出:“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是由国家的概念和本质出发的,它所教导的是,某一国家,处于世界目前形势以及它自己的特有国际关系下,怎样来维持并改进它的经济状况;而世界主义经济(指斯密的理论——笔者注)产生时所依据的假定是,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是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的。”<span class="mark" title="[德]弗里德里希&middot;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陈万煦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09页。"> 这种角度认为国家、民族是一个不可被取消的本质性存在,国际秩序的行为主体首先是国家、民族,个体的活动只有在这一框架下才成为可能。其理论结果自然会是对于充满古典德性的战争的赞许,对于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命运斗争的关注;国家内部的分配问题并不是其首要关注,除非该问题会影响到国家的综合能力的提升。经济政策要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目标(甚至可说是国家的政治神学目标)。

    另一个角度则不会将国家、民族做本质主义理解,而是从全球贸易的收益分配问题出发,来提出政治、国家问题,认为国家的重要职能在于调节经贸过程所致的不均衡。

    从不是“足够长”的时段来看,并非所有国家在全球贸易过程当中都同等受益;就特定国家内部来看,也不是所有群体都同等受益。在远洋贸易,尤其是工业革命在西方国家率先发展起来之后,人类获得了从未梦想过的经济发展速度,人类财富极大增加。但就国家间关系而言,沃勒斯坦所说的“中心国家”与“半边缘国家”以及“边缘国家”或“边缘地区”,在全球贸易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分配是相当不公平的;有些不公平是由正当性存疑的政治、规则壁垒所致,有些不公平是因“时间不够长”、均衡尚未达成所致。就特定国家内部而言,其社会结构急剧变化,新财富的分配问题遂成为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当中,财富分配虽然很不平等,然而拥有财富的贵族,其财富上附着有很多的社会义务,穷人因此能够分享到财富的好处,社会不至于产生撕裂,但是这样一种财产权制度的经济效率不高。依照现代法权所重新界定的财产权,财产上附着的社会义务都被剥除,其经济效率更高,但穷人因此丧失了在过去的时代所能获得的财富使用的分享机会,社会于是开始产生了阶级对立。倘若放任贫富分化发展下去,会出现严重的社会伦理危机,经济发展不可持续,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走到发生社会革命的地步。

    这两种分配上的不均衡本属经济问题,但倘若无法通过经济途径获得解决,人们就会尝试用政治途径来解决它:对内,这会导向革命;对外,这会导向战争。这样的战争或革命,虽然不一定有助于解决前述问题,但它们有着深刻的伦理基础,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它们也经常能够动员起宏大的社会运动,构成人类历史中的宏阔篇章。

    <span class="bold">二、政治哲学视角

    英美所主导的现代世界秩序,起于经济过程对于人类多种多样的生活世界的抽象,如此才能获得一种跨国家跨文明的、超越于各种差异性之上的普遍规则体系。

    但这里也蕴含着一种危险,即“人”在此过程中也会被高度抽象化,被还原为一种单向度的经济性存在,人的复杂多维度的诉求被抽象掉了。卡尔&middot;波兰尼便谈道:“将劳动与生活中的其他活动相分离,使之受市场规律支配,这就意味着毁灭生存的一切有机形式,并代之以一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即原子主义的和个体主义的组织。”<span class="mark" title="[英]卡尔&middot;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40页。">如此一来,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便伴随着巨大的社会代价。个体被剥离于传统的温情秩序,进入到一种高度非人格化的冰冷秩序当中;生产的效率大幅提高,但是生产不一定是为“人”的,文化的多样性也可能在这样一种经济的抽象中被稀释掉,以至于一些真正的价值会因此弥散。所以李斯特曾经抨击斯密的理论:“这个学说不过是一个价值理论,不过是一个店老板或商人个人的理论;它并不是一种科学的学说,并没有说明,为了国家的文化、福利、权力、存续与独立自主的特殊利益,怎样使一个完整国家的生产力得以产生、增长并得以继续保持。”<span class="mark" title="[德]弗里德里希&middot;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第293页。">

    现代复杂治理必须有一种对于人类现实秩序的抽象,但基于经济的单向度抽象只能帮我们理解和处理特定领域的问题,这是远远不够的。其对“人”的尊严、对社会的健康都会带来伤害,并最终反噬由此建立起来的秩序本身。英国作为现代经济的先行者,以及直到二战前的世界霸主,可以在全球贸易过程当中较之其他国家占据更加有利的位置,获得更多资源以缓解本国所遭遇到的相关困境,但这很可能是以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代价的。这也就为其他国家对于英国秩序的反抗提供了一种政治哲学的正当性基础。

    英国在近代西方的争霸战中,作为离岸平衡者,不断地在欧陆诸国间变换盟友,以便打造欧陆的均势秩序,使得欧陆诸国之间彼此牵制,英国则可以放手在海洋上获取自己的利益。最终英国成为海上霸主,并主导了全球的贸易和金融秩序。这就带来了一个结果,由于全球秩序的法权化表达——国际法——相当程度上是依靠条约、案例的累积而逐渐形成的,国际法的演化对于国际活动当中的先例便会有某种路径依赖,即便这些先例是在特定情境下形成的,但国际法后续的演化逻辑仍然会依赖于该路径的展开。这对于先行国家来说,会有助于保持自己的国际优势;而对于后进国家来说,这样一种国际法在道德上和法理上都是可疑的。所以施密特会抨击它,认为现行的国际法不过是“将一系列可疑的先例普遍化,这些先例多半是基于偶然性的或者全然异质性的情境,结合于或多或少被普遍认可的规范;而这些规范越是被普遍地、积极地‘认可’,它们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就越容易产生争议”<span class="mark" title="Carl Schmitt, The Nomos of the Earth, trans. by G. L. Ulmen, New York: Telos Press Publishing, 2006. p. 238.">。

    在英国的普通法视野下,先例的特殊性并不会使其变得无效,普通法当中的先例几乎都是特殊的。因为,倘若非得从普遍法理出发才能形成法律的话,那么,该依凭何种法理呢?对普遍法理的定义权的争夺会带来更糟糕的结果,并往往以专制告终。<span class="mark" title="梅特兰认为这正是英国法的优点:“从爱德华统治开始,英国法变得越来越孤立,英国的法律家们对于本土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则变得越来越全然不知了。于是,英国法避免了被罗马化的结果;因此,我们丧失了很多,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获得了很多。我们丧失的是法律方面的:如果我们的法律家们懂得更多的罗马法,那么我们的法律(尤其是地产权法)可能将永远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一座令人无法捉摸的迷宫。而我们所获得的则是宪政、政治方面的:罗马法迟早会给各地带去专制主义。”参见[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15页。"> 在英国国内法上是这样,在国际法上同样也是类似的逻辑。依此叙事逻辑,则“大英帝国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ica),正是以经贸过程为先导,打造出一种普遍秩序;维护此一普遍秩序的战争则从法理上转化为警察行为,大英帝国(及后来的美利坚帝国)对于世界秩序尤其是世界海洋和平的垄断与维护,实际上是代表人类对普遍秩序的一种维护。

    但是换到大陆国家的视角,则可以说,先例的特殊性正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除非该先例所引导出的国际法原则可以经受深刻的法理审核,否则不应任意扩展其适用范围;而那种警察行为化的战争实际上是对诸多可疑先例的强化,这会取消真正意义上的战争,取消古典战争对于价值的深沉承诺,用貌似中立的技术替代了政治,模糊掉对于价值的理解与追求,<span class="mark" title="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一文中,便对这一问题发起了极为深刻的反思。该文载[德]卡尔&middot;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并在实际上固化了先行国家对于国际秩序的垄断地位,这是特殊性对于普遍性的一种绑架。于是,真正的战争就在这样一种质疑中获得了正当性的基础——不是在现行国际法意义上的正当,而是在更本质的伦理意义上的正当。

    真正的战争,不是基于对给定普遍秩序的维护,而是要将这种普遍秩序的“伪普遍性”击破,将战争转化为一个民族对于自身命运的勇敢决断,对于人类的世界历史命运的主动担当。这种意义上的战争,同样可以说是一种革命,一种对国际秩序的革命。

    <span class="bold">三、内部革命与外部革命

    <span class="bold">1.两种革命

    因此,后进国家的现代转型,可能会伴随着两种革命,内部革命与外部革命。这两种革命,都会具有政治经济学意义和政治哲学意义。它们不一定都呈现为暴力形式,关键的是我们可以从中看到革命性的变迁,看到整体的叙事逻辑与正当性基础的更新。

    所谓内部革命,就是指通过革命而实现对于传统的差序社会格局<span class="mark" title="各种文明下的传统社会都是差序格局的,只不过不同的文明对于差序本身的伦理意义的解释有所不同。"> 的突破,实现普遍均质人民的自我塑造,从而从君权神授的政治走向人民主权的政治。对应地,在这样一种新的正当性基础上,会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它们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会形成一种规范性作用,使得现代经济对于转型社会所带来的撕裂效应得到某种缓解。——当然,这是理想状态,在现实当中,并不是总能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因为现代政治并不仅仅涉及正当性基础的问题,还涉及对复杂社会的抽象治理能力问题,这不是一场革命就能带来的,而是需要时间来积淀的。

    所谓外部革命,则是指对于既存世界秩序、对于“伪普遍性”的冲击与挑战。对欧洲的后进国家诸如德国、俄国来说,这意味着对于英国所主导的“商人秩序”的挑战;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则意味着对西方基于“文明”与“野蛮”之分而成的二元外交体系的挑战,以及对于“中心-边缘”的国际经济格局的挑战。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冲击与挑战的直观呈现,往往都走向了其最初的政治哲学承诺的反面,这里面深刻地反映着人性的有限性;但其政治哲学对于既存秩序所提出的问题并不因此沦为伪问题——虽则实践者给出的经常是坏答案——而是有着值得深刻反思的内涵存在,实际上对于这些真问题的反思,已经融入世界秩序的演化进程当中了。我们都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无论从现实秩序角度,还是从正当性标准角度,今天的世界已经与二战前的世界大不相同,更不用说19世纪的世界,而这正是与这一系列给出过坏答案的努力相关的。这些努力并不是历史当中会被轻易抹去的痕迹;它们逼问出真问题,让人不得不正视,暴露出人性的有限性,让人不得不自省,可以说它们以消极的方式同样影响着甚至定义着这个世界。

    <span class="bold">2.民族主义与政治成熟

    革命与战争,是一个民族以一种最激烈的方式来进行自我确认。伴随着该民族内部的自我组织过程,民族会以自我确认的方式来形成自我意识;通过外部世界识别出他者,民族又会意识到自身特殊性,再从外部来强化自我确认。但民族的自我意识的生成过程,并不必然导向精神自我封闭的狭隘民族主义的结果。它完全可以是意识到自己与世界互为条件,意识到自己的世界历史责任,在与世界的互动、互构过程中,实现其民族自我意识的不断成长与丰富,此时的民族主义便不是对世界主义的排斥。这样一种开放而又节制的成熟心态,便会达成民族与世界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合题。

    而要达成这样一种成熟心态,需要有这个民族的政治成熟。所谓民族的政治成熟,体现在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担纲者群体身上,它必须拥有一种政治成熟,一如韦伯所说:“所谓‘政治成熟’就是指这些(担纲者)阶级能够把握本民族长远的经济政治‘权力’利益而且有能力在任何情况下把这一利益置于任何其他考虑之上。”<span class="mark" title="[德]马克斯&middot;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生活&middot;读书&middot;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98页。"> 何谓本民族的“长远利益”?这只有在与世界的互动过程当中才能被逐渐地发现出来,因为任何民族的发展都是以世界为条件的,脱离开世界则民族的发展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对于民族长远利益的理解,就意味着对于世界大势的理解。这不是精神封闭的狭隘民族主义所能够做到的,相反,这种狭隘是以拒绝对世界的理解为前提,它必将在最深的意义上损害民族的长远利益。

    因此,所谓政治成熟,需要这个民族的精英阶层拥有宏阔而又长远的眼光,对于历史、世界、人性,有着一种深刻的理解与把握能力。这也是对于世界历史民族提出的一种必须的要求。

    <span class="bold">3.政治与社会的意义转换

    在这样一种双重革命的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将是一个现代国家。这里将会出现政治与社会的意义转换。

    在过去的传统帝国,对于伦理秩序的维护属于最大的政治,因为帝国不过是通贯天地之伦理秩序的现世呈现而已。至于具体的治理和法律过程,则属于社会的自生秩序过程,只要帝国能够维系整体的伦理秩序,则民间自化,无须帝国过度干预。而在革命后的现代国家中,具体的治理和法律过程,属于政治关注的范畴,它给出了各种不同人群、不同文化赖以共处的抽象规则空间。至于伦理秩序、道德确信,则属于社会层面,交由民间自主抉择,国家不会去干预,否则既会伤害伦理秩序,也会伤害国家的正当性本身。政教分离因此而形成。这样一种转换,需要通过革命来实现,但最终又必须通过对革命的超越,才能真正实现。